(2015)延执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朱小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小燕,李静,谢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363号申请执行人朱小燕,女,汉族,1980年11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李静,女,汉族,1976年1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谢声华,男,汉族,1976年12月19日出生。关于朱小燕申请执行李静、谢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4877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静、谢声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487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 洁执行员 陈礼平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龚子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