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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延边世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松礼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边世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魏松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922号申请执行人延边世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新兴街民强路。法定代表人王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有铭,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魏松礼,男,1975年3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富胜小区。申请执行人延边世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松礼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延边世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延吉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延民小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标的额为918.2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延边世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魏松礼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法亦未能查出被执行人魏松礼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延边世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同意本案本次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魏松礼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延民小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车秀英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嘉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