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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4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伟岸与被上诉人曾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伟岸,曾勇,于小磊,陈巧云,冒薛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40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伟岸,男,1982年2月3日生,汉族,无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勇,男,1961年1月2日生,汉族,无业。原审被告于小磊,男,1985年4月28日生。原审被告陈巧云,女,1986年10月14日生,汉族,无业。原审被告冒薛莉,女,1985年10月4日生。上诉人赵伟岸与被上诉人曾勇、原审被告于小磊、陈巧云、冒薛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4)秦红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赵伟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伟岸以与被上诉人曾勇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赵伟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伟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080元,减半收取6540元,由上诉人赵伟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剑飞代理审判员  左自才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