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1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汪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329号原告:汪某,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杨涛,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南省夏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某下落不明,本案不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30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判员 孙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