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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执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2015)肇端法执字第558号终本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558号申请执行人:肇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梁俊升,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肇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梁俊升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梁俊升目前无适宜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肇端法执字第558号案件本次执行。上述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俊捷代理审判员  杨 华代理审判员  陈晓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子昊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