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程子伟与李文学合伙协议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505号原告程子伟,男,生于1970年9月25日,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委托代理人陈勇,四川博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文学,男,生于1961年7月16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闫晓辉,男,生于1960年5月12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子伟诉被告李文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子伟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李文学在四川玖玖药业有限公司价值40万元的股权,并提供了刘国兴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幢×号房屋作为担保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程子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提供的担保财产应予以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程子伟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刘国兴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幢×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秀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