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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保字第1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宋艳与袁勇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艳,袁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保字第1644号申请人宋艳,女,1984年8月23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翠娥,女,195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袁勇,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宋艳与被申请人袁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申请人宋艳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袁勇8万元的财产,并依法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宋艳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袁勇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申请人宋艳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街道电工路华雅花园B13栋1单元0401002号房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张小岭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袁紫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