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中商申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张前根与上饶市逸安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前根,上饶市逸安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商申字第00008号申请人张前根。被申请人上饶市逸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庆丰路284号经贸大楼502室。法定代表人智小平,经理。申请人张前根与被申请人上饶市逸安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泰兴商初字第0431号民事判决。张前根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以其未按期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为由,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5)泰中商终字第00066号民事裁定,裁定张前根的上诉按自动撤回处理。现申请人张前根提供了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的相关凭证,经核查,应确认张前根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上诉费,申请人的上诉案件应恢复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泰中商终字第0006634号民事裁定。二、恢复本案二审程序的审理。审 判 长 李乐文审 判 员 钱 晖代理审判员 朱希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梅 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