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陈海鸥与邝建祺、广州市盈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海鸥,邝建祺,广州市盈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5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海鸥,住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邝建祺,住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盈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李润斌。上诉人陈海鸥因与被上诉人邝建祺、广州市盈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4)穗番法民三初字第1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海鸥以其将另案起诉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为由,于2015年7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海鸥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海鸥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为4800元,由上诉人陈海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国庆审 判 员 李 民代理审判员 姚伟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郝 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