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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周洪明与周洪祥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周洪明,周洪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32号申请人执行人周洪明。被执行人周洪祥。周洪明与周洪祥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无棣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棣民初字第123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协议,被执行人周洪祥履行义务,申请人自愿接受10000元,其余放弃执行,执行费6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民初字第1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玉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