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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商初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邵水亮与邵水文、王爱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水亮,邵水文,王爱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江商初字第1366号原告:邵水亮。被告:邵水文。被告:王爱凤。原告邵水亮与被告邵水文、王爱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邵水文、王爱凤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水亮、被告邵水文、王爱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邵水文、王爱凤系夫妻关系。2015年3月17日被告邵水文、王爱凤一同到原告邵水亮处借款人民币40000元,约定2015年4月10日归还,并由被告邵水文向原告出��借条一份。借款后,二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借款本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邵水文、王爱凤归还原告邵水亮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被告邵水文、王爱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红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