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商初字第12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山东通用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宝元钢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通用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宝元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1244-1号原告山东通用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住青州市经济开发区昭德北路2799号。被告青岛宝元钢管有限公司,住青岛平度市经济开发区经二路5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通用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宝元钢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照(2015)青商初字第124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青岛宝元钢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朱秀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国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