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终字第1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张真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张真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周民终字第15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兰亭山水四期沿街营业房自北向南第1、2、3间。负责人贾国军,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田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真。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真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项城市人民法院(2015)项民初字第00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在调解书送达之日起10内支付张真财产损失25380元。二、双方当事人因此事永无纠葛。原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登印代理审判员 徐鲜鲜代理审判员 朱雪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吕文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