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乳城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林泽祥与林彦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泽祥,林彦祥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乳城民初字第6号原告林泽祥。被告林彦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泽祥诉被告林彦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被告亦无反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泽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林泽祥负担。审 判 长 曲龙江代理审判员 兰晓华人民陪审员 宋 鑫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丛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