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娜与杨冬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娜,杨冬玲,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221号原告张娜,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刘子孺,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冬玲,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园。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王业。第三人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吴军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娜诉被告杨冬玲及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杨冬玲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房产。同时由担保人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杨冬玲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屈子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赖颖琪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