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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2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冉某甲与冉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甲,冉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2108号原告冉某甲,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好欣,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冉某乙,女,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冉某甲与被告冉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冉某甲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冉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冉某甲在审理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冉某乙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某甲撤回对被告冉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雷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