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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郁法执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02阮雪微与冼灿华、谢海媚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雪微,冼灿华,谢海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云郁法执字第145-2号申请执行人阮雪微,女,汉族,1962年8月14日出生,住郁南县。被执行人冼灿华,男,汉族,1987年9月21日出生,住郁南县。被执行人谢海媚,女,汉族,1990年4月2日出生,住郁南县。申请人执行人阮雪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冼灿华、谢海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2014)云郁法建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5)云郁法执字第14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冼灿华享有的位于郁南县桂圩镇罗顺街的55.4平方米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总号04*****1)。经查,被执���人冼灿华、谢海媚在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中国银行云浮郁南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郁南县支行均无存款可供执行;查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云浮郁南证券营业部郁南县房地产管理局、郁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郁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7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阮雪微表示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云郁法执字第145号案终结本次��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涛审判员 宾益生审判员 黄伟成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金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