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1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1589号原告李某某,女,1981年4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唐河县。被告马某某,男,1979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谷建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承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