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郊执字第2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北信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河北信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零一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郊执字第204-2号申请执行人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跃立,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北信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友毅,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2013)郊商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于二0一四年七月七日向被执行人河北信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北信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二0一四年七月十日支付申请执行人的工程款215050元,但被执行人河北信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河北信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人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到期债权8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北信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人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到期债权218175元(其中工程款215050元,执行费312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第三人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定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81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铁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