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2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张义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张义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2606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1号旺座国际城A座。负责人:郭秋君,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葛学政,该分行风险管理部职员。委托代理人:韩晓凡,该分行职员。被告:张义德。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诉被告张义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义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对被告张义德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7,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158.5元。审 判 长 刘 洁人民陪审员 杨铜川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小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