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小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冯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某某,冯某甲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小字第37号原告冯某某,男,194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野。委托代理人郭卫青,民权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甲,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冯某甲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佟立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庞全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