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2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黄骅市益民香油坊与孙书军、孙文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骅市益民香油坊,孙书军,孙文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607号原告:黄骅市益民香油坊负责人:杨长祥。被告:孙书军。被告:孙文竹。原告黄骅市益民香油坊诉两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骅市益民香油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 亮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雪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