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坛商初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市支行与吕锁林、葛锡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市支行,吕锁林,葛锡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坛商初字第0021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唐亚,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登勤,该支行风险与信贷管理工作人员。被告吕锁林。被告葛锡娟。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市支行诉被告吕锁林、葛锡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市支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57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328.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市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汤震球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小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