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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洪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沙维彬诉被告孔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维彬,孔宝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洪民初字第153号原告沙维彬,男,1970年8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桂金龙,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宝林,男,1968年7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沙维彬诉被告孔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沙维彬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维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沙维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卞红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汤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