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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刑执字第3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桂妹故意杀人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桂妹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曲刑执字第3836号罪犯王桂妹,女,1955年9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昌宁县,苗族,文盲,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1996)保中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桂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桂妹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1997)云高刑二终字第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5年11月8日起至2025年8月7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该犯于1997年4月27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于2015年7月12日对罪犯王桂妹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同意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2日在云南省曲靖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尹丽、孙波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柴梅艳、王献强代表检察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王桂妹的考核结果,以罪犯王桂妹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桂妹系十年以上暴力犯,老犯,现刑罚执行已达9年零8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6次,2014年7月18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4月7日止。该犯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老犯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该犯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桂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桂妹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5年11月8日起至2019年5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莉萍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