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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3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刁某某与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某某,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862号原告:刁某某,住德惠市。被告:谷某某,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刁某某与被告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谷某某现住址不明确,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300元,邮寄送达费72元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晶慧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成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