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一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704号原告林某某,男,1981年1月19日出生。被告刘某某,女,1984年9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汪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