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刑申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娄渊庭与唐锐犯玩忽职守罪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新中刑申字第41号李振粉、李月华:你为娄渊庭与唐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新中刑二终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以娄渊庭是在领导的安排下履行职责,主观上不存在过失,客观上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娄渊庭、唐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生猪屠宰的过程中,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许长贵在负责位邱屠宰场期间对生猪注水后宰杀,并流向市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二人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