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新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杰与朱杰、孔晓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新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杰,孔晓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864号原告:浙江新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承守。委托代理人:韩琪、赵云玲,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杰。被告:孔晓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新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杰、孔晓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新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新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新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1元,减半收取35.50元,由原告浙江新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谈国永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莲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