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法执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翁志富等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翁志富,赵红伟,翁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787号申请执行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理事长。被执行人翁志富,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赵红伟,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翁学,男,195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翁志富等三人(2014)翁民初字第3052号民事判决书(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翁民初字第30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武审判员 张 栋审判员 朱志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大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