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侯良军与陈忠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良军,陈忠全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保字第241号原告侯良军,男,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冯敏,福建志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娟,福建志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忠全,男,汉族,住址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良军与被告陈忠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号:(2015)晋民初字第3173号],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忠全名下福建省尤溪县某店面及北京市昌平县某房屋或其价值18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陈忠全价值180万元的财产;二、冻结被告陈忠全名下福建省尤溪县某店面的产权抵押、交易、过户手续;三、冻结被告陈忠全名下北京市昌某单元的产权抵押、交易、过户手续;四、冻结原告侯良军及其共有人罗鸣华用于财产保全担保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某单元的产权抵押、交易、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阳人民陪审员 叶克忠人民陪审员 江 山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盛财产保全查封冻结期限提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如果本案在本院上述冻结期限内尚未了结,请原告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续冻或续封申请。逾期不提出造成上述冻结财产因冻结期限届满而自然解冻的,或查封扣押的财产因查封扣押期限届满而自然解封的,由原告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