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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民三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陈桂环与杨美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环,杨美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民三初字第238号原告:陈桂环。被告:杨美珠。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环诉被告杨美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桂环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桂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桂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桂环负担。审判员  陈子贤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铸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