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民初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汤某与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民初字第920号原告汤某,农民。被告伍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与被告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汤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汤某负担。审 判 员 王行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吴馨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