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吕立新与胡化良、董志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651号申请执行人:吕立新,个体。被执行人:胡化良,个体。被执行人:董志延,个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立新与被执行人胡化良、董志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化良、董志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黄民初字第23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史卫红代理审判员 滕仁云审 判 员 杨文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庆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