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开民初字第01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1505号原告孙某,居民。被告王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岳志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