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法执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刘桂荣与刘荔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荣,刘荔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刘桂荣,女,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刘荔新,女,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朝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刘荔新名下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已冻结被执行人工资。申请执行人刘桂荣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健审 判 员 李长顺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