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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法执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刘桂荣与刘荔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荣,刘荔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刘桂荣,女,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刘荔新,女,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朝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刘荔新名下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已冻结被执行人工资。申请执行人刘桂荣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健审 判 员  李长顺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