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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一初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梁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1066号原告:梁某,居民。被告:韩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以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保障孩子健康成长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王 群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薄文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