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民一初字第0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黄山市新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严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新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严小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一初字第01231号原告:黄山市新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张捐新,总经理。被告:严小平,男,住浙江省兰溪市。原告黄山市新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严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黄山市新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以严小平承诺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黄山市新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山市新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1.5元,由原告黄山市新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浩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江宇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