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一初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章某与喻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喻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狮民一初字第00450号原告:章某。委托代理人:孙金良,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建,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喻某甲(曾用名喻某乙)。原告章某诉被告喻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翔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喻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章某诉称:章某与喻某甲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于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某年某月某日生育一女喻某丙。同年,喻某甲辞去原单位工作后没有工作,双方经常为此发生争吵。2008年起喻某甲离家出走后至今不与章某联系,不尽家庭义务。章某曾于2014年3月起诉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判决章某与喻某甲离婚;判决婚生女喻某丙由章某抚养,喻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夫妻共同债务146000元双方共同承担。另夫妻共同财产位于铜陵市某栋某号住宅房不要求法院在本案中处理。喻某甲辩称:同意与章某离婚,并同意婚生女喻某丙由章某抚养,喻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夫妻共同债务90000元由喻某甲负责清偿。夫妻共同财产位于铜陵市某栋某号住宅房不要求法院在本案中处理。经审理查明:章某与喻某甲于2017年上半年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某年某月某日生育一女,取名喻某丙。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此后,双方经常因喻某甲不尽家庭义务及家庭琐事发生吵打。喻某甲自2008年起离家外出后长期不与章某联系亦不尽家庭义务。章某曾于2014年3月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后因喻某甲下落不明撤回起诉。现章某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喻某甲离婚,喻某甲表示同意与章某离婚并同意章某抚养婚生女喻某丙,其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案经本院主持调解无效。另查明,章某与喻某甲夫妻共同债务90000元。上述事实,有章某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铜陵市狮子山区民政局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铜陵市公安局新庙派出所证明、铜陵市狮子山区某居民委员会证明、本院(2014)狮民一初字第0014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等证据在卷证实并经庭审举证,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认定。本院认为:章某与喻某甲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喻某甲于2008年离家出走后长期不与章某联系、不尽家庭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章某要求离婚,喻某甲表示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章某及喻某甲均要求位于铜陵市某栋某号住宅房不在本案中处理,本院予以准许。章某要求抚养婚生女喻某丙,喻某甲表求同意并同意每月支付喻某丙抚养费600元,本院予以准许。章某称有夫妻共同债务146000元,未举证证实,喻某甲认可有夫妻共同债务90000元,故本院认定双方夫妻共同债务90000元。喻某甲要求夫妻共同债务由其负责清偿,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章某与被告喻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喻某丙(某年某月某日出生)由原告章某负责抚养,被告喻某甲自2015年7月1日起每月支付喻某丙抚养费600元至喻某丙十八周岁时止;三、夫妻共同债务90000元,由喻某甲负责偿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翔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艺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