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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蒸民一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洪振华与清远德汇置业有限公司、广东筑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振华,清远德汇置业有限公司,广东筑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蒸民一初字第367号原告洪振华。被告清远德汇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健聪。被告广东筑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振华诉被告清远德汇置业有限公司、广东筑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洪振华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振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972.64元,减半收取10486.32元,由原告洪振华负担。审 判 长  廖金华审 判 员  王振华人民陪审员  凌 源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