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高刑执字第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范春君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春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刑执字第0187号罪犯范春君,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7日作出(2009)一中刑初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范春君犯抢劫罪,判处罪犯范春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1235元。一审判决后,罪犯范春君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0年11月20日本院作出(2010)津高刑二终字第9号刑事判决对罪犯范春君改判,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3年5月30日本院作出(2013)津高刑执字第016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范春君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执行机关天津市监狱管理局于2015年6月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无故意犯罪。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真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劳作积极肯干。2013年上半年获全监表扬奖励、2013年下半年、2014年下半年获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第一季度获得单项奖励。以上表现情况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奖励证》等奖惩材料和证明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范春君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罪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范春君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荣 珩代理审判员 游继文代理审判员 杨洪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孔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