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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山民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尹逊龙与董淑泉、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逊龙,董淑泉,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1024号原告尹逊龙,1984出生,汉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张辉,山东宇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淑泉,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福州南路。法定代表人徐奎学,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尹逊龙与被告董淑泉、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逊龙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逊龙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逊龙撤回对被告董淑泉、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依法减半收取245元,财产保全费300元,合计545元由原告尹逊龙负担。审 判 长  张明波人民陪审员  范正平人民陪审员  冯正运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