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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执字第3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梁邦东、梁作朝等与宋青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邦东,梁作朝,梁作师,张建义,宋青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353-1号申请执行人梁邦东,农民。申请执行人梁作朝,农民。申请执行人梁作师,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建义,农民。被执行人宋青松,农民。申请执行人梁邦东、梁作朝、梁作师、张建义与被执行人宋青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郓民初字第17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的三轮汽车,经价格鉴定价值为8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宋青松的鲁R×××××号五征牌三轮汽车。拍卖保留价为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庆国审判员  李士刚审判员  张西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亚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