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刑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女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松刑初字第112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黄某某,女,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辩护人陈剑平,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金融刑诉(201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奕懿,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剑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被告人黄某某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申领了1张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信用卡并使用,从2013年5月起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81,728.20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未予以归还。2014年6月27日,被告人黄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5年3月10日再次投案自首。至2015年3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还清了全部透支本息。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出具的报案书、信用卡申领表格、客户信息确认表、信用卡交易明细、透支消费构成及还款情况、情况说明、清账通知书、邮寄清单及催收台账,还款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已归还了全部透支款息,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五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6年12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美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顾霞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