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汴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朱彦琴与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彦琴,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汴行初字第8号原告朱彦琴。被告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钱忠宝,区长。委托代理人田静,区政府干部。委托代理人欧政,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彦琴诉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彦琴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本案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彦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彦琴撤回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彦琴负担。审判长 梁 坤审判员 赵晓松审判员 王智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