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1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张晓范与长春市金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范,长春金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329号原告张晓范,男,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王萍萍,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金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市辖区深圳街20号。法定代表人赵丽杰。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地址长春市解放大路4136号。负责人孟卫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范诉被告长春金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范因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本案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长春金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晓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晓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张晓范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新宁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