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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州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谯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谯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巴州刑初字第221号公诉机关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谯某某,男,生于1987年,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巴中市巴州区,住巴中市巴州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3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于兆平,系被告人谯某某之表哥。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巴州检刑诉(2015)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谯某某及其辩护人于兆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谯某某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巴州区南龛坡往后河桥方向行驶。当日22时04分许,当行驶至巴州区将军大道五号桥红绿灯处时,谯某某的左脚被邬某某驾驶的出租车碾压,造成谯某某受伤的轻微交通事故。巴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警大队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发现谯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92mg/100ml,随后民警将谯某某带至康达医院提取血液。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谯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8.4mg/100ml。经巴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勤大队认定:谯某某、邬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同等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证人王某、邬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损害赔偿调解书、户籍常表等相关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谯某某的供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谯某某辩解: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被告人谯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3、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4、被告人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意不大。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法律文书;2、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巴)公(物)鉴(乙醇)字(2015)232号《理化检验报告》;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5、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6、被告人谯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7、被告人谯某某到案经过;8、证人王某、邬某某的证言;9、被告人谯某某的供述等。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228.4毫克/100毫升,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同时,被告人谯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228.4毫克/100毫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谯某某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的辩护观点,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其请求判处被告人谯某某缓刑的辩护观点,因被告人谯某某体内血液乙醇含量已达到从重处罚的标准,不属罪行轻微,故不宜对其适用缓刑,故其辩护观点本院不予采纳。归案后,被告人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谯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康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