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商初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刘明先与梁山顺路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先,梁山顺路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商初字第945号原告:刘明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洪,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山顺路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先与被告梁山顺路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先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明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明先负担。审判员 余旭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洪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