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民初字第1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蒋珊珊诉被告蒋家组土地征瞩款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珊珊,永州市冷水滩区菱角山办事处忠烈村蒋家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1495号原告蒋珊珊,女,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唐春松,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均为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杨文,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菱角山办事处忠烈村蒋家组。负责人蒋崇文,系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珊珊诉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菱角山办事处忠烈村蒋家组承包土地征收费分配纠纷一案;原告蒋珊珊于2015年7月22日以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蒋珊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蒋珊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珊珊撤回对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菱角山办事处忠烈村蒋家组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蒋珊珊负担。审 判 长 邓海云审 判 员 张燕云人民陪审员 蒋拥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戴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