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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3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3122号原告胡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以已与被告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自愿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为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青 关注公众号“”